投资者教育

万众瞩目的“康美案”终于迎来一审判决,康美被判赔24.95亿元!

万众瞩目的“康美案”终于迎来一审判决,康美被判赔24.95亿元!


1112日,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康美药业等相关被告需承担投资者损失金融达24.59亿元。5万多名投资者翘首以盼的“康美案”,终于迎来了一审判决的结果。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它不仅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全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此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通过多种手段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
市场生态。

那到底什么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呢?它与普通代表诉讼有什么区别呢?

据了解,按照新《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其与普通代表人诉讼有什么区别呢?

一是诉讼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

二是诉讼加入原则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三是诉讼效果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

两种诉讼方式各有优劣,无论哪种方式都是落实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威慑违法行为人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投资者保护机构将在充分尊重投资者诉讼选择权的基础上,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进一步健全案件评估、决策、实施等制度机制,依法推进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帮助广大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

同时,证监会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实践经验基础上不断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制度机制,持续向资本市场释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力度的强烈信号,助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